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受贿行贿一起查”到底向全党全国释放了哪些强烈信号呢? 行贿罪和受贿罪虽然不是共同犯罪中的对合犯,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之间却存在着“一对一”的对合关系。通俗的讲,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没有行贿,哪来受贿?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犯罪,侦查部门往往根据行受贿案件的特殊性,一般选择行贿人为突破口,积极鼓励其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对主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行贿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每年都有很多官员因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却鲜有行贿人因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正常现象,这也正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受贿行贿一起查”的主要缘由。笔者认为,“受贿行贿一起查”至少释放出以下三个强烈信号: 一是直接释放了由“重点查处受贿”向“查处受贿行贿并重”转变的强烈信号。 这个信号是显而易见、不言而喻的。从宽处理甚至免于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促使行贿人在争取宽大处理的心理下,积极检举揭发党员干部的受贿犯罪事实,实现对受贿行为的有力惩处。但其负面影响也很大,这样做不仅放纵了行贿行为、使行贿成了“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也导致了拥有权力的领导干部被商人“围猎”,致使贿赂犯罪难以有效遏制。 实践证明,除个别索贿外,大多数受贿行为都是被“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行贿所“引诱”的,因此,只查处受贿而不查处甚至放纵诱发受贿的行贿行为的做法,很难从根本上治理好贿赂犯罪。行贿如釜底之火,受贿如釜中之沸汤,行贿之火不去,受贿之沸必然难止,唯有受贿行贿一起查,方为治本之上策。 二是有效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强烈信号。 全面从严治党是十八以来党中央管党治党的鲜明特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卓著成效。严厉惩治党员干部的受贿行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行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是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定罪行,对于涉嫌行贿罪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由此可见,依法查处行贿罪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因此,“受贿行贿一起查”充分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强烈信号。 三是全面释放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维护良好政治生态的强烈信号。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商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这是对政商关系作出的十分科学的定位。 但是在实践中,“亲”“清”政商关系的“度”很难有效把握,很多政商之间的行受贿行为都是在“温情脉脉”的“礼尚往来”中慢慢“出界”的,因此行受贿行为已经成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大“毒瘤”。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可以有效解决商人“低成本”肆无忌惮行贿、“围猎”官员的问题,不仅有利于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也能从根本上净化、维护良好政治生态问题,真正实现海清河晏、朗朗乾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