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招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9.计量单位
9.1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招标项目的招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0.招标货币
10.1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联合招标
11.1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招标。
12.知识产权
12.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已标价的报价清单资格审查资料
承担相关法律项目业绩一览表
本项目拟派团队情况表
拟派主要人员情况表
项目服务方案
其他资料
14.投标文件格式
14.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
15.招标有效期
15.1招标有效期见招标须知前附表。招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招标申请, 将被拒绝。
15.2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招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16.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招标须知前附表”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鲜章。
16.3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招标。
16.4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6.5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7.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17.2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应封装于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17.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密封袋上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招标日期,并加盖密封章(投标人公章)。
17.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以邮寄和快递方式递
交的,以寄出时间为准;
四、定标
19.定标原则
根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0.定标程序
20.1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0.2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0.3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参加招标的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不解释中标或落选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招标申请资料。
21.中标通知书
21.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招标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1.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招标处理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2.签订合同
22.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2.2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3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招标合同或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招标合同,以此类推。
23.履行合同
23.1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履约保证金
24.1履约保证金金额: /%。
24.2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招标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中标人。
七、废 标
25.废标的情形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限价,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4)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八、招标纪律要求
26.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招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人、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人资格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总则
(一)本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本次招标活动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三)综合评估法: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本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参加招标的投标人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前三名的投标人中标,如果综合得分相同,则报价低的投标人中标,报价也相同,则抽签确定。
二、评审委员会
(一)本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
(二)本次评选活动监督由纪检人员负责,监督员将对评选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评审委员会将按初审、详细评审、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人的程序开展整个评审工作。
三、综合评估法
3.1综合评估法
3.1.1初审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未通过下表任意一项评审将视为未能通过初步审查,评审委员会将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1 | 投标人名称 | 与执业许可证一致 |
2 | 签字、盖章 |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未超过本招标文件规定 的最高限价 |
4 | 资格条件 | 符合招标公告资格要求 |
注:只有全部满足上述评审项目合格标准的投标文件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评审。
3.1.2算术修正
投标文件的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招标申请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3详细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按照下表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序号 | 项目 | 评分依据 | 备注 |
一 | 执业规模 (15分) | 1.执业律师人员情况:0-5分 30人(含)以上的得5分,30人(不含)-21人的得4分,20(含)-11人得3分,10人(含)以下得1分 | 提供律所专职律师人数证明材料 |
2.律师事务所成立年限情况:0-10分 5年(不含)以下得5分,5年-10年(不含)得7分,10年以上得10分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二 | 执业能力 (15分) | 提供过的法律服务业绩:0-15分 1000万以上并取得胜诉判决的每个5分 | 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或生效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服务合同或生效判决无须完整,但需要证明相关内容。 |
三 | 服务方案 (20分) | 服务方案内容涵盖项目整体需求、服务流程合理 服务方案具体、可行。根据服务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的切合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酌情进行评分。 | |
四 | 项目团队 配备情况 (20分) | 本项目律师团队中专职律师人数3人以上的,得2分;团队专职律师人数3人以下的,得1分。 本项目拟派团队中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得2分。本项目拟派团队中有财会专业相关资质人的得2分。 | |
本项目拟派团队主办律师执业年限在7年以上(含7年)的得6分;3(含)-5年的得4分;3年(不含)以下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 |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
主办律师有办理过民事诉讼案件100万元以上的,每件诉讼案件得2分,最多得8分。 | 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或生效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
五 | 服务报价 (30分) | 固定费评审(15分): 以各有效投标人固定费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低于基准价或高于基准价在5%幅度以内的得10分,高于5%幅度扣5分。 | |
风险代理费评审(15分): 以各有效投标人加权平均价格为风险代理费报价基准价,低于基准价或高于基准价在5%幅度以内的得10分,高于5%幅度扣5分。 | |
合计 | 100分 | |
3.1.4编写评标报告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的最后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数得分前三位的单位推荐为中标候选单位。如果综合得分相同,则报价低的单位中标,报价也相同,则抽签确定。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委托代理合同
(风险代理)
编号:
甲方: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与 (以下统称债务人)因 纠纷一案,经与乙方协商,现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代理律师及代理范围
1.1经甲方同意,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本合同项下案件代理人,其中 律师为主办律师。
1.2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另行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履行代理义务。
1.3 乙方的案件代理包括:诉讼、非诉讼或仲裁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谈判协商、执行、诉讼、参加会议等)。
1.3 乙方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3.1 本次委托案件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 审判监督程序、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与本次委托案件相关的由甲方作为当事人的案件,以及前述案件所对应的全部调解、和解以及执行程序。
1.3.2 向甲方提供为办理委托案件有关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2.委托代理期限
乙方代理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一般授权 代理。在代理期间内如需变更代理权限,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4.律师服务费
4.1 根据甲方委托乙方所代理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对律师专业服务技能的特殊要求、工作量大小等综合因素,双方经过协商,本案采用风险代理。
4.2 诉讼阶段按第 项约定预付律师费用:
4.2.1 乙方接受委托的案件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后,甲方先行预付 万元(大写人民币 整)的律师费,作为案件办理的启动费用。
4.2.2 乙方接受委托的案件取得胜诉后,在胜诉判决书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律师费 万元。经甲方同意调解结案的,按本条约定支付。
4.3 债权实现阶段:双方同意甲方通过调解、和解、强制执行等程序实现债权的,按下列方式计付乙方律师费:
4.3.1 现金收回的:
通过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并实现的,按收回现金金额的 %计付律师费。
4.3.2 以物抵债的:
非担保物以物抵债,按抵顶债务金额的 %计付律师费。
4.4 双方同意:
(1)若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甲方通过其他债务重组方式实现委托案件项下的权益,且乙方参与了相关协商、谈判及文件起草等事项的,则甲方按照实际回收金额(或实现债权)以4.3收费方式的/%支付律师费。若经乙方推荐资源,甲方以债务重组或债权转让等方式实现委托案件项下的权益,则甲方按照实际回收金额(或实现债权)的以4.3收费方式/%支付律师费。
(2)
4.5 律师费支付期限:甲方实际收回款项(或其他方式实现债权)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分批次收回追偿款项的,应分批次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风险代理律师费。如甲方最终未实际收回任何款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律师代理费(但已支付律师费除外)。
4.6 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甲方垫付上述费用的,该垫付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4.7 本案代理过程中,乙方自身因履行代理职责产生的住宿、餐饮、交通以及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该类费用乙方不得向甲方另行收取或报销。
4.8 若截至代理期限届满日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条件,甲乙双方未续签合同,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第4.6条约定的费用除外)。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代理律师陈述案件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证据线索;如果甲方提供虚假证据,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5.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接受委托的事项提供书面或口头汇报以及提供相关文件等;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并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5.1.3 甲方对委托乙方代理案件的实体权利及程序权利具有决定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的全部或部分免除、债权金额的确定、和解方案或抵债方案等。
5.1.4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费和相关费用。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 乙方委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同意。
5.2.2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2.3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5.2.4 乙方应将在接受委托期间代理甲方接受的法律文书、凭证等法律文件原件及时移交甲方。委托结束后,应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等返还甲方。
5.2.5 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2.6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方;乙方应确保主办律师有充分的时间与精力用以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代理事项;本合同项下委托代理事项主体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申请书、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调解书、庭审、调解、和解等)应由主办律师完成,不得转委托给其他律师。乙方代理甲方委托事项应当维护甲方声誉,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5.2.7 乙方应当提出案件代理计划安排表(作为本合同附件),按照计划安排代理案件,及时告知工作进度,每月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如实反映案件进展情况,提出风险和解决建议。若因乙方原因,无故未按计划安排表推进案件办理的,或未按照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推进案件案件的,甲方有权不再支付未付律师费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继续承办案件。
5.2.8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其服务的跟踪管理和后评价,后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律所服务质量、服务时效、对服务项目的实用性及针对性、有无利益冲突、服务态度及沟通效果等,对后评价过程中委托人发现并提出的问题和投诉,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解决。
5.2.9案件中对方当事人需要向甲方交付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均应全额交付甲方,乙方不得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法院、仲裁机构收取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任何款项。
5.2.10乙方及乙方律师对在接受委托代理期间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 或甲方客户信息应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6.1 本合同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6.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2.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6.2.2 因工作疏忽、失误或未尽职,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6.2.3 遗失诉讼资料、证据等重要法律文件;
6.2.4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的;
6.2.5 其他违法和违约行为侵害甲方权益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6.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3.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6.3.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6.4 一方行使上述合同解除权的,解除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视为本代理合同解除。
7.其它
7.1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7.2 本合同履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7.3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第五章 招标人要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19日,我公司与凉山车信普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二手车抵押贷款事宜达成战略合作,由凉山车信负责二手车抵押贷款客户来源并向我公司介绍符合要求的资金需方,我公司在对资金需方审核通过后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等协议并发放借款。资金需求方的车辆抵押在我公司或者车信公司名下作为债务担保,凉山车信及其股东等人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但是,车贷项目出现资金需求方人车失联或能正常联系但未按期归还借款,以及车信公司因涉刑暂停经营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等情况。现需向车贷项目保证人(车信及其股东等人)发起诉讼,本案中保证人未提供资产抵押。
二.具体的相关工作内容要求
选聘律所代理公司对车贷项目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诉前谈判、诉讼保全、一审(含反诉)、二审(若有)、再审(若有)、执行(若有)、申请破产及参与债权申报(若有)等阶段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具体详细内容:
(1)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出发,制定诉讼方案,策划上述纠纷的总体处理思路和策略,并应要求出具书面法律分析意见;
(2)主导与争议相关方在诉前进行的谈判、沟通、协调工作;
(3)代公司起草与纠纷相关的法律文书;
(4)指定律师协调法院受理诉讼、资产保全、查封、出具裁判文书、受理执行立案、协调处置权、启动司法评估拍卖程序(包括一拍、二拍、变卖、以物抵债等)、向法院递交债务人和保证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查封抵押资产及各债务人的其他资产等,并起草、呈送与委托债权追偿有关的诉讼文书、其它法律文书;
(5)积极推进可执行资产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拍卖、司法以资抵债等),协调法院将处置回收的款项划入我司指定账户;
(6)拟定及审定全套法律文本;
(7)针对本项目需要为公司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
二、律所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三、律所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
四、报价一览表 ()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六、提供过的相关法律服务业绩一览表 ()
七、拟派往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人员情况表 ()
八、拟派主要人员情况表 ()
九、项目服务方案 ()
十、其他资料 ()
一、投标申请函
(招标人) :
我方在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投标报价为固定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风险费用为 。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
三、随同本招标申请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1份。
五、我方承诺,招标有效期为招标截止日期后90个日历天内有效。
六、我方愿意提供招标人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招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七、本投标人知道并同意:如果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签订正式合同或坚持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有权选择其他投标人为中标人。
八、本投标人知道并同意,招标人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或其他任何投标文件。同时也理解,招标人不负担本投标人的任何参与招标费用。
投标人: (单位盖章)
律所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二、律所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全称)的事务所负责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_____年 月 日
注:附律所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